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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号晚10时许因我喝酒喝多电话约女友开车出来,行驶路边停下,忽然有二男子拦车,其中一男子30多岁是我的前仇人,一人我不认识,后得知他是拘留所所长的司机合同民警以工作20多年,他们拦车后我说我不认识他,他说他认识司机司机也说不认识,然后强行开车门将我拉下车后发生厮打,我的前仇人没有出手只是在旁边看着,他们两个也是喝酒了,在厮打过程中双方都是赤手空拳由于双方都喝了不少的酒也就是他摔了我几个绞,我摔了他几个绞110就到了。我今年55岁两个年轻人都是30多岁我的女友在旁边看着,现在拦车人自称是拘留所所长司机的人还在医院住着前额上缝了7-8针说是轻伤。请问我有什么罪。8月2号晚10时许因我喝酒喝多电话约女友开车出来,后得知他是拘留所所长的司机合同民警以工作20多年,请问我有什么罪。

刑事辩护 2019-05-22 08: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是构成轻伤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行政拘留最多15天,刑事拘留最多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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