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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工厂任职期间,本人因经济原因无生活费的情况下想跟厂里借点钱做生活费。厂里也有规定在职期间5号,15号,25号可以预支生活费。我就在15号时向厂里预支。可是工厂里给的答复是16号,到了16号我又去预支早上去时给我的答案是下午,可我到到了下午去他们居然说没有要再过3.4天。于当晚我便没有去工作想去给别人借。晚上没有。到了第二天我于是没有上班,又去找别人借。可是到了第二天去上班却被工厂里罚款100。借钱期间我以两天没有吃饭,于是我气愤之下找管理老板理论。他们却说要按厂规来,我就感觉这样的厂已经没有做下去的理由,找老板结账。可老板说怎么都不会结账。这样的老板是否犯法。本人在工厂任职期间,可老板说怎么都不会结账。是否犯法。

综合法律 2019-07-09 18: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单位不让职工上班,只要按时足额的支付其工资就是不违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扣工资,合法,但最多不能扣除劳动者月工资的20%。《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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