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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弟弟上初一,在学校课间被一女学生追至教室门口与另一位追逐打闹的男同学相撞,至眼睛被撞,一方家长去了县医院拍了CT没有问题,医生诊断市眼压高导致,回去吃点药多休息慢慢恢复,我们就带回去了,连续一个月后孩子眼睛还没好转,再次带去县医院检查,医生又说他看不了,得去XX医院,还说打电话联系我联系不上,我的电话24小时待机。第二天我去学校与双方家长带孩子去XX医院检查,XX医院也说他们这治不了,得去XX医院进一步检查,双方家长就开始推脱了。我们家是单亲家庭,家庭困难,去南京看病没有那么多钱,请问各位律师:双方家长有义务带孩子去南京看病或拿钱给孩子治病吗?校方又有什么责任呢?至眼睛被撞,双方家长有义务带孩子去南京看病或拿钱给孩子治病吗?校方又有什么责任呢?

损害赔偿 2019-06-01 13: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民法规定,学校对校内学生事故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外,如果学校有先行行为导致应当承担以外,其他的可以不负责任。如果是上放学途中,学校大门口附近事故,根据具体情况认为是否有监管责任。
    一般来说,校园以外,放假期间,学校无责任。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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