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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外资公司的司机,今年57岁,于1997年4月任职该公司,至今有十九年A(在2007年12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的岗位是:司机)。现因公司老板辞职,所以原有为他配备的汽车也将归还租赁公司,而公司也不再设司机这个岗位。如上所述,现特向您咨询:1.公司能否调整我的岗位?2.如果可以调整我的岗位,那么我的薪资是否可以保持现有的水平?此外若调整后的岗位不适合或者不能胜任那我可不可以拒绝,如果拒绝会有什么影响?3.如果公司不考虑调整我的岗位而是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该给我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如何计算?4.赔偿金是否要缴纳所得税?如何计算?敬待您的回复。谢谢此外若调整后的岗位不适合或者不能胜任那我可不可以拒绝,3.如果公司不考虑调整我的岗位而是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该给我经济补偿

合同纠纷 2019-05-31 06: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安排工作条件并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相应的评判标准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对员工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借款,不接触劳动合同,而是把员工长期放假且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其行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企业要调动员工岗位,应征得员工的同意。 企业以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其本身是由于企业的过错而不是员工的过错,你有权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以上就是公司调动岗位员工不同意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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