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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底通过老乡认识他,他说和我一起合伙做生意4月份开始,说是他师兄工厂接的XX为工厂的单,每个月投资4万多,有3万多的利润,3个月后可以结款。我4-5月份陆陆续续转账给他13万结果他把我投资的钱拿去自己花了,根本就没有拿去投资做生意。因为都是老乡,一个镇上的,我以前一直在工厂打工,思想比较单纯,就没有那么多防备,当时也没有签订合同,被他欺骗了,我现在手上证据只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时骗我说合伙做生意的预算照片。现在找他要钱反正就是拖,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的,一直在欺骗我。我也是一个农村人,家里本来就没有钱,那些钱也都是我借来的,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请帮帮我,谢谢!他说和我一起合伙做生意4月份开始,我以前一直在工厂打工,就没有那么多防备,我也是一个农村人

离婚 2019-05-29 09: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QQ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院被提起,作为证据被法院所采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 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主体明确、标的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对等,遇到利益分配的时候描述要准确、规范和可操作,对双方的违约可能要有约定。
    1、合伙协议的重点是双方的出资情况、比例及约定出资到位的时间;
    2、在执行协议中的分工约定;
    3、在账目中的检查认可的方式;
    4、利益分配的条件和方法;
    5、出资额的变化和变更(转让)的约定处理;
    6、违约责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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