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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签订了一份50年山林地及宅基地的使用权租赁合同,上面有这两项条款:一,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政府征地、拆迁、统一规划,本合同约定的林地及宅基地的一切补偿款归承租方(乙方)所有。二,合同有效期内,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双方同意将本合同转为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甲方承诺本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视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全部费用,乙方不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我的疑问是:一,这两处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还是说是与国家的现行政策相抵触从而不被认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二,万一无法推翻本合同,那么按照这份协议内容,国家征用这片山林的话补偿款都要归乙方(承租方)所有?合同有效期内,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还是说是与国家的现行政策相抵触从而不被认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

综合法律 2019-06-05 00: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入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入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入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此可见,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看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就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达成解除关系协议的,或虽未达成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协议,但对承租人给予了妥当安置或产权调换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
    同时,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迂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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