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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去年我朋友买大货车需要贷款,是以我的名字贷款的,车子的法人是我朋友名字,行驶证是挂物流公司的名字,总共贷款期2年,每月还1万元左右,后来朋友把车子卖了(只是以协议的形式卖的,当时我不在现场。),后来因当初买卖时双方未谈清楚,听买主说交接的那个月贷款应该由我朋友负责还贷,但实际是买主还的,现在买主要我朋友一个月的贷款,我朋友说没这回事。 现在就剩最后一月贷款就全部还清了,但他们俩都不想还,买主就找我,说贷款的名字是我的,如果不还的话银行会找到我的。 我听公司的会计说,向我这种情况没事的,如果他们不还款,我有权把车子报停,可以把车子交给银行或法院处理。请问对吗? 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如果不还的话银行会找到我的。如果他们不还款,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银行 2019-06-13 11: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1,法人单位内部的承包合同,不能作为对外债务的抗辩理由,法人应当对外承当赔偿责任,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承包合同向承包人追偿 2,王一个人名义大的欠条要具体分析一,要看他当时是否在单位任职,如果离职期间个人大的欠条法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二,欠条所涉的货款或者财物是不是用于他的职务范围,如果用于职务范围以外单位不承担责任 3,王即使构成犯罪,其所欠外债也应由法人承担,单位所受的经济损失是加重对王刑事惩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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