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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个改制企业,由集体性质改为有限公司。工人按工龄折算的补偿款全部作为股份入股改制企业。由于人数较多为合乎股东人数登记规定,一开始以委托投资的方式由公司确定了几十个股东,其它出资人员分别委托给这几十个股东。委托协议规定三年签一次。但是只执行了两次就没有再签订委托协议了,至今已过去了九年了。今年公司突然召开股东会做了企业分设分立的决议。我们出资人不同意分设分立并要求公司收购我们的股份。双方协商未果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法院驳回我们的诉讼,理由是我们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是这是公司管理混乱没有再继续做委托的工作,我们与所谓的股东早已不存在委托关系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我们出资人不同意分设分立并要求公司收购我们的股份。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诉讼 2019-06-05 18: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依据公司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如果小股东或者小股东们的股权比例达到1/10便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以避免重要事项无法开会决议,致使公司经营出现僵局。【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依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在投资公司就职的、也就是通过分红得到利益的那就不用签定劳动合同,而对于在公司就职、领取工资收入的,就要在入职一月内签定劳动合同;当然在绝对信任主要投资方的情况下,也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替代劳动合同,但是其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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