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我在一家外贸公司上班,试用期三个月,当时约定试用期基本工资一个月4000,当时也已经签合同了,但是合同上面没有写金额。在试用期第二个月,因为公司绩效不好,老板说做不出业绩要扣掉1000,因为是外贸公司,还改了上班时间,使用倒班的方式,然后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考勤制度也改了,平常在下班的时间,老板也要求打开电脑,员工处于在线状态,严重扰乱了本人的生活作息,于是下班时间直接微信跟老板说要辞职,当时老板也同意了,没有说要办离职手续,然后发工资时候,一个月工资只有1683元,问老板,老板说没有按合同约定,提前7天跟他辞职,所以就按照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来算的,请问我有权利要求老板支付我剩下的工资吗?我应该怎样做?谢谢各位律师解答告知,在线急等试用期三个月,请问我有权利要求老板支付我剩下的工资吗?我应该怎样做?

合同纠纷 2019-06-10 13: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由此可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楚雄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