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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下属有A,B,C,三个经济独立的单位,A,B是事业单位性质,A有法人资格,B无法人,B的法人为A,C为局办企业性质,我于1998年招工到C单位,局领导把我安排在B单位上班,2002年C与A合并,局领导也没告知我,我仍然在C单位上班,2005年我在B单位下岗,下岗后我领了2年的生活费,直到2018年局通知要解除劳动关系,说C已不存在了,就委托B和我解除劳动关系,今年8月我查了地方志,才知C和A合并,合并的事情连局管政工的工作人员也不知道,经我提醒,查了档案,但档案里没有提及我的人员安排,只有别人的,局认定我不是A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也不知我是哪个单位的,我也从单位消失了,请问我有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仲裁时效时间中止,提起劳动仲裁呢?能否以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提请仲裁呢?就委托B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有没有正当理由,能否以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提请仲裁呢?

仲裁 2019-06-03 00: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年。
    依据为《劳动仲裁调解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超过仲裁的法定时效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通过诉讼程序,一般劳动权利的诉讼时效就延长至两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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