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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希望您百忙之中能抽空回答我的提问。我们公司目前正面临人事调整岗位优化,实际是变相的裁员。因我入司仅一年,本次也在被优化人员名单内。领导已私下找我谈话,表示可以让我自己想办法内部竞聘另一个业务岗位,但该岗位工作量巨大,长期加班至深夜。目前我刚查出来怀孕一个月,因此为了身体考虑我不是很想接受这一岗位,但因刚查出怀孕,因此我怀孕一事尚未告知公司。请问在此情况下,我应如何维护我的自身权益?是否可以不接受公司给我安排的工作量过大的岗位? 或者如果公司想要优化辞退我,我可以申请哪些赔偿?据我了解,如用人单位强行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孕妇“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请问这一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我该如何与单位协商谈判以最大限度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期待您的解答,非常感谢!是否可以不接受公司给我安排的工作量过大的岗位?如用人单位强行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我该如何与单位协商谈判以最大限度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综合法律 2019-06-03 20:3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 如果公司是未依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补偿标准的双倍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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