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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日母亲和我到健身馆办了两张健身年卡。付款前,被会籍带到仪器上检测,结果说可以健身。于是付款办卡。没想到次日,母亲突发脑梗入院抢救手术后住院。当日我便将此事告知健身馆,并且请求退款。健身馆无回应。在本人再三联系下,得到会籍回复,卡已经从总部下来了,并且已经开始计算出勤,退不了。本人去场馆找到负责人——店长。被告知不退不能转,只能去锻炼。出院后,母亲得知此事,一着急,第二次入院。去年一共住了3次院,都是本人亲自护理。健身馆得知后只将母亲卡的时间转到我的卡上。本人身心俱疲,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去健身馆,还不能退款,身心俱疲。现能否要求健身馆退款+赔偿(误工+精神损失+入院治疗费用)。补充:办卡当天被强力要求办私教(再交钱),没办,发生了点争执,母亲突发脑梗是否和这个有关系?还不能退款,现能否要求健身馆退款+赔偿(误工+精神损失+入院治疗费用)是否和这个有关系?

肖像权 2019-05-25 08: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侵权要承担的治疗费用,要看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留有残疾的,是否都有必要进行后续治疗,应从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有所减轻,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必要的;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没有减轻甚至扩大,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不必要的,应立即停止后续治疗。
    对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应当赔偿,对不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不应赔偿。同时,还应从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后续治疗费。即只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 车祸头部受伤精神损失费怎么算,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车祸头部受伤中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但首先要确认侵权人是否具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但同时赋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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