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女儿手术完,病理显示低分化恶性癌医生建议2次手术,妻子心疼女儿不愿意再次手术在他家人的蛊惑下去了鸡西的一个个人开的专门治疗癌症的诊所,当时我很反对认为医院说的有道理却做不了妻子的主【当时心软没有吧实情告诉女儿没有告诉她是恶性癌症】所以女儿也同意了他妈妈的治疗方案。妻子在那个中医的蛊惑下发下重事如果孩子死了他也去死去给孩子抵命没变法我只好跟着他们去了那个诊所长话短说那个珍所开了10付中药给孩子熬着吃,吃了18天不见效果妻子问他们那个中医说只有让它再长出来向鸡蛋一样把他摊开才能好又给抓了20付药就回来了10服药还没有吃完孩子就什么也吃不下了再给他打电话就打不通了去医院检查就很厉害了我想告他延误了女儿的最佳治疗时机使女儿不治身亡 我怀疑他家的锦旗和医疗证件都是假的,他根本不符合治疗癌症的机制是违法行医延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期造成患者难以治愈而身亡妻子在那个中医的蛊惑下发下重事如果孩子死了他也去死去给孩子抵命没变法我只好跟着他们去了那个诊所长话短说那个珍所开了10付中药给孩子熬着吃,吃了18天不见效果妻子问他们那个中医说只有让它再长出来向鸡蛋一

医疗纠纷 2019-05-24 06: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五种情形有: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丽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