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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我在广东做了个隆鼻手术外形不好,我又去温州XX医院重新做隆鼻修复手术,花了5万,做的最贵的,然而医生在我手术前,并没有给我仔细给我面诊,也没有花时间跟我详细沟通过,就给我做了,结果做出来外形一个大鼻子,鼻孔外翻还有很大一个伤痕翻在外面,鼻小柱顶的变色发白,做表情鼻子就有明显的紧绷感,恢复了半年都没有好,一直到前两个月才稍微好点,我去找过主治医生,以各种理由想推卸责任,后来我去他们医院给他们安排的别的医生看,医生居然提议让我磨骨,我不答应,本来我做的就是肋软骨,床上躺一个多月,我不想再去搞其他乱七八糟伤筋动骨的。我只想医生把我大鼻子缩小,把鼻小柱顶的难受的后缩,医院售后的小妹来跟我协商,说可以给我做修复,但是要我自己出医药费那些,我不肯再出钱,我花了那么多钱,他们把我弄残了,还想让我花钱,我就问他们要了我在医院做手术前后的资料,售后的昨天把资料邮过来给我了,还跟我说,我自己提议的方案医生医院售后的小妹来跟我协商,我花了那么多钱,我就问他们要了我在医院做手术前后的资料

案件执行 2019-06-05 13: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
    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的客观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
    ⑵.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⑶.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⑷.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⑸.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
    除此外,还应根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
    ⑴.医疗水准;
    ⑵.专科水平;
    ⑶.地域差异;
    ⑷.诊疗时的医疗水平;
    ⑸.医疗紧急性;
    ⑹.患者家属行为。
    (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推定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推定其具有过错:
    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⑵.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⑶.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 饲养动物咬伤人的需赔偿对别人造成的损失,如住院产生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因损害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等,如果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导致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等,如造成死亡的有安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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