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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广东认识一个XX小姐妹,我她比我小我对她挺好的然后认识半年左右我们有点矛盾然后就各奔东西了,后面两三年没联系,去年左右我回老家她突然打电话给我聊天,我还以为她要和好什么鬼的,然后我去年四五月出来广东她又给我打一次电话,说用一下我名字,我脑子一抽都忘记问她拿做什么,后面我姐说我才想起来问她,她说做个双眼皮,我就想那应该没什么问题吧!结果去年底就开始有人给我打电话说她在上海贷款到期不还,我给她发微信短信说过几次,她说不用管,然后给她贷款的那些人又老是打我电话我很生气就把她联系方式删了,现在北京那边公安协调的给我打电话了,说她贷款分期还了三期就不还了,现在还差三万多,人家立案了,说我是担保人什么的,我跟他说我那个朋友是在上海贷的款,而我在广东没去过上海,她用我名字贷款的时候没告诉我做什么用,然后我只是电话口头答应,没签过名字按手印,他说让我提供证据,可是我把朋友联系方式都删了我现在能怎么办,他说要联系我父母那边!我想问问我现在属于什么情况!!!A结果去年底就开始有人给我打电话说她在上海贷款到期不还,说她贷款分期还了三期就不还了,她用我名字贷款的时候没告诉我做什么用

债权债务 2019-06-14 17: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给人担保贷款,债务人还不上,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 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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