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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在农村,我的爷爷奶奶是留守老人,两人均已80多岁,由于恋土情节重,也不愿意离开那个地方。 我们村上有个二傻子,20多岁。去年因为偷取老人的手机未得逞,便心生怨恨,于当日持手臂粗的棍棒,将老人打伤(有医院治疗病例),将我爸当时推到在地(我爸62岁,于15年做了心脏换瓣手术,至今还定期去医院做检查)。当时报警了,并带走了伤人者,关了三天便被放出,说是因为此人是傻子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此人是我的堂弟,监护人也积极配合,所以我们并未追究。今年5月16日,此人再次上门并手持铁锹准备伤人。当时看望老人的四姑在场,并极力阻止,被打翻在地,由于四姑事先阻挠,两个老人闻讯关上了大门,由于伤不到老人,便持铁锹将大门打的变形之后自行离开了,此事对老人的伤害很大,已是食不下咽,睡不安寝。唯恐伤人者再次上门,四姑将爷爷奶奶接到她家居住。随后便去找寻伤人者监护人理论,其监护人声称,伤人者是傻子,他管不了。随后报警,警察来之后也是同样的说辞。据说伤人者已打伤本村多人,都是敢怒不敢言。说是因为此人是傻子不负刑事责任。被打翻在地,便持铁锹将大门打的变形之后自行离开了

综合法律 2019-06-05 20: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打人违法,警方应当立案侦办,给予打人者相应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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