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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2017年8月11日X,术后一切恢复正常,能正常站立行走,原打算2017年8月27日出院, 8月25日做出院手术部位髋关节影像复查时发生意外,在家属及当班护士三次提醒影像工作人员病人刚做了髋关节置换手术不能随意搬动腿部,如搬动要外展外旋“”的情况下,仍不顾病人的疼痛,强行摆位将病人的髋关节假体骨折。经医院鉴定确认骨折,在2017年8月26日第二次紧急手术,术后30天一直持续高烧(38.5度-39.5度),10月2日出现腿疼、意识不清、昏迷、无尿、手术部位鼓包流脓伴有恶臭味的情况,10月9日经医调委协调转到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ICU治疗,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诊断毒脓血症、急性肾坏死、手术部位感染、心衰等综合征。经ICU全力抢救,病人意识逐渐清醒,但是无法下地行走,2017年12月28日转到天津市公安医院做康复治疗至今。目前病人通过助行器能简单行走3-4步,腿部依然没劲,ct报告显示手术部位感染已得到控制,但是一个月的锻炼进展不大,后期恢复独立行走困难。费用大约花费50万,其中8万元为家属第一次手术费用,后期费用由公安医院承担。第二次手术后家属要求医院提供独立单间和专业护工护理生活起居。经医院鉴定确认骨折,其中8万元为家属第一次手术费用,后期费用由公安医院承担。

交通事故 2019-05-16 13: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的构成应具备的条件
    1.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内的医务人员。
    2.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正常的、合法的医疗服务中,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3.医疗事故必须是医务人员治疗护理过失造成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4.病人的身体健康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不是可能发生。
    5.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与病人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按法定的程序予以确认。
  • 身损害鉴定的费用承担问题  
    1、鉴定费用的承担原则  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2、鉴定费用的减免  在我国的双方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出台,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关规定,积极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3、收费标准的确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鉴定费的各地标准是各不相同的,应当向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咨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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