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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天津市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公司不给我申请工伤认定,我想问一下天津市工伤认定申请怎么写?

交通事故 2018-08-01 09: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申报员工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员工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逾期末办理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予补偿,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员工或家属办理补偿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医务鉴定保证书》、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社保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等,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员工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办理补偿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需提供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社保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有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的身份证或小孩的出生证、户口本、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有婚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等。  
    二、受理如材料不全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如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收文回执》给申请人。  
    三、补偿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如工伤医疗费和各项补偿额累加超过业务经办人员被授予的审核权限时,经办人员需逐级呈报相关上级领导核准。经逐级核准后,经办人员给用人单位、员工或家属打印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深圳市工伤保险基金偿付核定单》,并通知财务部门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用人单位或员工。伤残等级为1~4级的非深圳户籍员工,确有特殊困难要求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经书面申请,工伤保险部门可与其签订协议办理。

  • 一、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与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车辆因自身原因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机动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四)机动车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五)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九)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十一)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十二)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十三)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四)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五)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七)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十八)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九)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十)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二十一)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二十二)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二十三)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二十四)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五)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二十六)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十七)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二十八)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二十九)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三十)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三十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三十三)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三十四)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三十五)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六)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三十七)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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