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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小产产假多少天

劳动纠纷 2019-07-06 07: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不同省份产假从最长的180天到最短的128天,可相差近两个月之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对于产假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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