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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种子收购合同是属于委托合同吗?

综合法律 2019-08-03 12: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而且需要在委托书上会注明委托期限和权限。防止委托的中介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出现欺骗买家的行为,并且给买家带来了损失,那这损失将由你承担,所以要对委托书的权限仔细注明并且公证。
    2、委托书公证是指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证明委托人授权给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活动,而该活动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
    3、其中,委托书的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委托期限;委托的原因;委托的权限范围;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 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为其处理的契约。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人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是否收取报酬可以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
      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最后一种损害是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前3种均是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分情况认真研究。  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的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即:损害是由谁的过错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就是指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  委托人的过错就是委托他人办理事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包括委托人指示不当和对损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能预见。  受托人的过错就是违反了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受托人越权而造成委托人损失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
    受托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认为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不同。受托人有报酬时,处理委托事务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处理委托事务的,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
    也就是说在无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而在有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具有一般过失,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加式应税消费品的,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要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把收回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进一步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可以从委托方加工以后再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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