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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案子到执行庭了怎么申请呢,执行案子有期限吗?

案件执行 2019-07-01 19: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期限内,如果案件执行不了,法院会下发裁定中止执行通知。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下发债权凭证,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  
    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  
    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  
    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Ter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如何定性的问题,是法学理论界的焦点之一,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可以用除斥期间的概念来解释。代写法律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与除斥期间的分析比较,得出结论:虽然不能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但也不能认为“除斥期间的概念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之一。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有形财产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知识产权的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知识产品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要促进科学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知识产品社会性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这种社会需要。
    尽管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间与除斥期间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两者在法律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对象、期间的长短、生成的方式、期间的性质以及相关当事人能否抛弃等方面有着更多的不同之处。
    因此,我们尚不能仅仅凭除斥期间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之间存在着某些相似点出发,而不顾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就简单地认定:除斥期间的概念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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