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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债,帐上没钱,是否可以在法人名下其它公司讨债

债权债务 2019-05-31 13: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人欠债,当然可以查封公司财产。什么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这里,公司就是法人,法人欠债当然可以查封公司的财产。
    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个人欠债,属于个人债务,与法人无关,不可以查封公司财产。《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 债权人在公司解散后及时申报债权。
    债权人在接到清算组通知后,应及时申报债权。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组负有告知义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第11条,重申了上述规定,并规定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同时,还须在当地省级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如果清算组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人有什么救济途径呢?由于清算组负有告知义务,该债权不应以已超过已知债权的申报期限为由被排斥在清算范围之外。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第11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股东对未尽通知义务的债权负有赔偿责任。
  • 讨债公司若违法 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对于讨债公司的情况,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所以目前这些公司也钻了法律空子,“这些公司都以咨询公司名义注册,实际上进行着帮人追债的业务,所以不可能存在正规注册的讨债公司。 ”虽然合同上双方约定,在追债中如果讨债公司做了违法的行为,由讨债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实际上委托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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