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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03年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女方字愿,算不算强奸幼女

刑事辩护 2019-05-31 19: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的,要看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
    (1)不满14周岁的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实施任何犯罪都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强奸幼女,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时才需要负刑事责任。
    因此,若是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应该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对实施的任何犯罪都需要负刑事责任。
    满16周岁的强奸幼女,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刑法规定,与16岁以下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构成犯罪。
    如果是与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女孩自愿发生性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属于强奸。
    如果女孩不满14岁,就是强奸;如果超过14岁且女孩自愿,不构成强奸。
    如果和十四周岁以人,女方系自愿发生性行为,不属强奸。若与十四周岁以下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其自愿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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