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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书写时间能鉴定出来吗.?2006年5月31日的一份协议,只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2011年,对方增加了保证人的签字及时间。我方已找不到协议。现诉讼法院,要求我方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请问:能否鉴定出2011年保证人的签字及时间是后填上去的。笔迹书写时间能鉴定出来吗.?只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对方增加了保证人的签字及时间。

合同纠纷 2019-06-05 23: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应该到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我国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
  • 证人作证既是证人的权利,也是证人的义务。但是更侧重于是义务,证人在作证时享有各项权利。
    附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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