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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内容是死亡百分百赔付生前贷款金额 现在保险公司说还有补充条款 还说要追偿! 我该如何处理

保险纠纷 2019-08-27 0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所谓受益人是指由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
    如果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直接由受益人取得,而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的程序处理。
    如某甲在一份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中指定其长子为受益人,则在某甲死亡后按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就全部应由其长子取得,而不应作为遗产由长子和其他子女平分。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
    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赔偿给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就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 补保险涉及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社保补缴办理流程
    各地区,不同的补缴时间,办理流程可能存在不同,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通过北京市网上申报系统(数字证书)查询,核实个人缴费信息(查询需补缴月份、缴费基数及缴费人员类别),确认补缴人员为正常缴费状态。
    2、录入企业版软件:
    ①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②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根据补缴月份的不同:
    ①申报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及外地人员补缴5年以上的,先去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然后网上预约取号;
    ②申报补缴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的,且补缴近三个月以前的,需单位携补缴材料到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然后网上预约取号;
      ③补缴近三个月内的,直接网上预约取号;
    4、中心及各分中心业务受理柜台办理;
    5、财务柜台缴费(当日缴费有效)。
  • 购房人在贷款按揭购房时,一定会遇到银行要求贷款人办理房屋保险手续的问题,如果贷款人不想办理保险手续,银行就会拒绝提供贷款,因此,许多购房者认为,贷款买房购房者办理保险是应当的事。那么,银行要求贷款人办理购房合同保险的依据是什么呢?  事实上,银行要求贷款人办理购房合同保险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由于该条款没有实施细则,所以各家银行又自行规定了许多条款。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该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在法律效率上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与大法相背。还有人认为,银行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强迫贷款人投保房屋财产险并由银行受益,与《民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相背。
    而各家商行的实际操作则比第25条更偏得厉害,完全扩大了第25条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还有损消费者的利益。  尽管理论界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有上述争议,但实践中还没有从根本上影响贷款投保的实际操作。
    在实践中,很多银行还是会一如既往的要求购房者办理购房合同保险。因此,购房合同保险的问题在实践中是很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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