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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与邻居发生纠纷没有宅基证只有村里手写的收据还有村里盖的章现在对方还不同意协商我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5-31 23: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确权,具体办理的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确权证,程序可以参照如下提供资料,向当地的镇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宅基地转让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很大的作用。
  •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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