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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与入室盗窃有何区别,刑法已经取消入室盗窃,现在只说入户盗窃,而公安执法细则上还是入室盗窃。入户盗窃属于刑警队还是派出所管辖,简明理由?刑法已经取消入室盗窃,还是入室盗窃。入户盗窃属于刑警队还是派出所管辖,简明理由?

刑事辩护 2019-06-21 15: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入室盗窃是盗窃罪的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
    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 刑事辩护的委托代理权限是委托人的授权类型,分为一般特权和特殊特权,全权代理也要明确授权方式,一般授权是完成一般诉讼行为,特殊授权是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利益的诉讼行为,委托代理权限只能是在各授权范围内,否则无效。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控告。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 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一种形式,是未经同意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行盗窃的行为。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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