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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李某的行为是入户抢劫还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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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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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5日凌晨,李某撬门潜入某社区第2单元502室,趁房主熟睡之机,从卧室窃取了手机2部和装有575元现金的背包等物(共计人民币5150元),将这些物品放入蛇皮袋中置于客厅。随后,李某又反身回卧室行窃时撞到衣架上,房主被响声惊醒,李某便威胁道:“不准喊,不然掐死你。”迫于被害人不敢吱声,李某迅速退出屋外,拿走盗窃所得的财物迅速逃离现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定性存在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罪。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以暴力相威胁”指胁迫,是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守护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行为人而任其将财物劫走。本案中,李某撬门潜入住宅盗窃是入户盗窃,而且李某入户盗窃的整个过程是连续的,李某开始的目的是为了盗窃,盗窃成功后,仍没有离开作案现场,在继续盗窃的过程中,被房主发现后当场以语言进行威胁以便拿走赃物逃脱,这说明李某盗窃的故意是明显的,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入户抢险劫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在凌晨撬门潜入住宅盗窃,属秘密窃取,并且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虽然李某在行窃的过程中被房主发现后用语言威胁其不许喊叫,但此时其第一次盗窃行为已经完成,第二次行窃时被房主发现仅仅以语言相威胁,并未使用暴力,没有对房主造成人身伤害,也未窃得财物,应不符合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本案应认定为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赣县法院 陈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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