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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汽车租赁公司的(甲) 然后另一个公司(乙)与我们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载明租赁期为1年 约定11月9日提车并交付押金与租金 可是时间到了客人表示不租了车子也不提。合同上有一个条款就是违约的话要付总租金的百分之50作为违约金。请问乙方构成违约了吗?我们是汽车租赁公司的(甲)与我们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载明租赁期为1年 请问乙方构成违约了吗?

合同纠纷 2019-05-25 08:2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做了如下规定:
    (1)主张违约金的前提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司法解释确定计算标准。
    (2)购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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