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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7月签订集团劳动合同,16年4月签订集团子公司劳动合同,16年6月签订集团另一个子公司劳动合同,截止到19年6月,16年6月签订时与HR确认算第二次签约,那么19年6月签约,可以签无限期合同了吗?16年4月签订集团子公司劳动合同,16年6月签订集团另一个子公司劳动合同,可以签无限期合同了吗?

合同纠纷 2019-05-25 08: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辞职不算违约。如果未签订专业技能培训协议,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违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的当月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能解除的。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终止日期,即终止时间不固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除期限外的其他条件),这种劳动合同便可以一直存续下去。但是,只要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方当事人便可以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第
    (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只是在期限确定上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所区别,不是对违法者的无原则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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