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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你好问你个事,我们的户口从九几年在宝鸡落户了可我姑娘办身份证时,户籍科说要我们把老家的户口消掉,我老家没有户口怎么办,上次我从老家办了无户证明了,还用办消户证明么,在说老家又没有我的户口呀,李律师我怎么办啊我们的户口从九几年在宝鸡落户了可我姑娘办身份证时,我老家没有户口怎么办,李律师我怎么办啊

离婚 2019-05-27 02: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案件中,只有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会区别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其他项目的赔偿都一样;如果是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偿;如果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出生医学证明》开出后1个月内申报户口,便于统计人口和下达各方面新增人口的费用预算;  注: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落户口手续:  
    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随父或母户口簿到随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口手续。  
    2、在派出所户籍部门指导下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当场出具打印的户口簿、本。(交工本费2元)注意:派出所在月末两天不办理户口。  新生儿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首先向夫妻双方单位申请在《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页盖章。  
    2、办理地点:新生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3、所需材料:《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夫妻双方单位盖完章)、夫妻双方身份证、新生儿户籍页。  
    4、街道办事处在《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页盖章、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各执一本)、填写《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通知书》三联单(街道办事处、夫、妻各执一联)。  
    5、夫妻双方各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通知书》三联单到本单位计生部门申报独生子女奖励费,以后每月工资增加
    6.5元独生子女奖励费,连续领14年。新生儿落户口的手续新生儿如何落户口的问题说来简单,但是一些粗心的父母老是缺少证件,弄的自己跑好几趟,新生儿是指出生到生后28天内的婴儿新生儿的户口可随意选择落户父母任一方,必须持准生证(就是俗话说的娃娃证),没有出生的准生证就很难办了!医学出生证明书,户口本,村/居委会介绍信到男女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随父或母户口簿到随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口手续。。需要带好:村委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或者介绍信。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注意均要原件,到落户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立等可取。若不是落户一方本人去办,还要一份本人签的委托书。在派出所户籍部门指导下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当场出具打印的户口簿、本。
  • 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迁移户口:
      
    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的,必须出具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才能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2、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3、综上述,当事人已经结婚的,在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户口可以迁入配偶的户口所在地挂靠;
      
    4、因户籍政策为地方性政策,各地存在差异,具体的条件,建议当事人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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