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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咨询的是故意伤人至中度受伤,我们当天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现当事人已住院治疗五天了,打人者至今未曾露面,派出所也没进行调解,也没追究打人者的责任,只是一再要求我们起诉,否则他们也管不了,我想问一下是这样吗?我咨询的是故意伤人至中度受伤,我们当天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没进行调解,我想问一下是这样吗?

调解 2019-05-21 13: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派出所可以组织进行调解,但这不属于法定义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不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当事派出所在双方发生殴打至人轻微伤的治安案件后,出于解决矛盾的目的,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调解结果来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但如果没有经过调解即进行处罚的,公安机关的处罚并不违法。
    当然,如果当事人想主动调解的,也可以向派出所提出调解申请,由派出所根据对方的意愿来决定是否需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 1、在伤害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到法院 直接起诉要求打人者进行民事赔偿。
      
    2、至于打人者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伤情鉴定结果。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派出所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功可以对当事人治安处罚,你们的行为属于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了,治安拘留完全可能。调解不成功,你们可以自行到法院起诉(各项费用赔偿问题),对方也可起诉你,起诉的问题与派出所是否结案没有多大关系,派出所调解赔偿问题不是主要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才是主要的,只不过派出所要先调解,调解成功了一般也不处罚。
    另外派出所不会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陪对方多少钱,派出所只是居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不违法派出所就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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