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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给公司,但是现在公司还不出钱了,现在公司手上有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债权判决书,并且申请了执行了,尚未执行到。现在公司说可以把这个债权转让给我,让我去变更申请主体去申请执行,是否可以呢?如果可以需要哪些资料或者说是要公告什么的。个人借款给公司,现在公司说可以把这个债权转让给我,如果可以需要哪些资料或者说是要公告什么的。

债权债务 2019-06-07 18: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但需要通知债务人。 但本案债权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虽然具有债权性质,但执行程序不是债权,而是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根据此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诉讼权利,而非债权,
  • 你好,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  
    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  
    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  
    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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