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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个人情况是去她家入赘,今年我老婆出轨,她已经跟我坦白。我们现在首付了一套房子,首付款全部是我家土地征收还有我跟我亲戚借的钱,我叫他把钱给我,我们就离婚,她现在拿不出钱来,她跟我玩失踪了10天了,我已经报警了,警察不受理,任何人打她电话都打不通,我该怎么办?我们现在首付了一套房子,首付款全部是我家土地征收还有我跟我亲戚借的钱,警察不受理,我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5-20 07: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套房贷怎么办理,  
    一、首套房贷办理需要的申请材料  
    1、房产证  
    2、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3、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  
    4、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5、收入证明  
    6、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7、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8、为提高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  
    二、首套房贷的办理流程  
    1、借款人贷前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  
    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  
    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5、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6、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  ①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  ②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二手房贷的程序是怎样的  
    1、选择心仪的二手房并确定交易价格,保证该二手房具备上市买卖资格。  
    2、选择一家具备代理按揭贷款资格的金融服务机构为我们的房子进行价值评估。  
    3、购房者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结婚证(如果已婚)、学历证明和购房协议书。  
    4、如果有可能的话,提供一些如汽车、有价证券、其他房产等另外的财产证明会为你的贷款审批带来方便!  
    5、二手房的出售一方应提供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如果已婚)、夫妻双方的同意出售证明、如果是公房还应提供批准上市的相关证明材料。  
    6、填写二手房按揭申请表后将申请表与所有证明材料上交给银行进行审批。  
    7、通常情况下银行会在几个工作日内对该二手房进行家访和照相存档。  
    8、经过审批手续后银行同意贷款后会通知贷款人并发放贷款承诺书。  
    9、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10、房产过户后,由卖方执已过户证明文件到银行提取剩余房款。至此,申请二手房贷款的相关程序完成。
  • 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
    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可以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
    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另外,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关于1989年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该房屋征收的补偿款部分,丈夫是有分配权的。由于该房屋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兴建,兴建是你女儿未成年,因此,你女儿无份。你女儿无权主张该房屋份额。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因此,我们认为,张先生所获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应当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你妻子林某无权要求分配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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