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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我姐于2016年11月合伙购买了一处不动产,双方各占50%,首付、按揭、税费都均摊,不动产在成都天府新区,因是期房,预计交房时间为2019年初,现只有购买合同和我们合伙购买的协议,我们的户籍均是德阳的,想咨询一下要做公证是在成都还是在户籍所在地公证?公证费用是怎样收取的?现只有购买合同和我们合伙购买的协议,咨询一下要做公证是在成都还是在户籍所在地公证?公证费用是怎样收取的?

房产纠纷 2019-06-29 11: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期利益是建立在合同得到履行的基础上,他不是已有财产的损失,而是未来预期可获得的利益。
    让当事人对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失负责,必然使其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利益不相对称。
  •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费用以合同成交价计算,按成交额的比例计收(司法部委托的境外律师公证收费例外)。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后,签订出售合同再进行公证的,每份合同只收200元人民币手续费。
    国家发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
    (1998)814号文件对公证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标的额 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
    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取。
    标的额5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
    0.2%;标的额10000001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
    0.15%;标的额20000001 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
    0.1%; 标的额50000001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
    0.05%;标的额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
    0.01%。
    公证费实行当事人平均分摊的原则,当然也允许当事人一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多承担或全部承担公证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公平的。
  •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
    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房屋买卖公证费收取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3]1494号)中第二条:司法部门中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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