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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租了一套房子,房子是老房子存在漏水现象,现需要维修。但在签合同时我不知道房子水管漏水,于是我忽略了维修的问题。??合同上写的是“维修权归乙方(租主)”。房子的产权归这房子的女主人所有,但是却是由女主丈夫代签的他自己的名字。但我当时没有注意,于是房主现在要求我来维修。请问我是否应该出资维修呢?我租了一套房子,房子是老房子存在漏水现象,房子的产权归这房子的女主人所有,是否应该出资维修呢?

房产纠纷 2019-07-05 15: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针对这种情况你要好好看看你的房屋买卖合同保修期是多长时间,在保修期内的话呢可以直接找开发商磋商,不成的话你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要求修理,若不能居住则可以要求退或换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做为物业来会说他是服务企业收了物业费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你也可以要求物业承担服务职责,申请大修基金进行整修。
    鉴于此种情况你要拍照留存保证据一边维权使用,同时你也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否则你讲丧失胜诉权,这样对你狠不利

  • 1、房屋的权利分产权和它项权,它项权通常指抵押权和其它相关权益,如果有抵押贷款,则产权抵押给了贷款人,产权人本人只有使用权。
    2、原则上来说,房产证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产权,但夫妻存续关系期间所购置的房产,不管写哪一方的名字,婚姻法规定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 不能由他人代为签订的合同主要是依法律规定只能由被代理人亲自订立的合同。如收养合同、遗赠抚养协议等牵涉到人身性质的合同,这类合同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签。
    《民法通则》第58条将主体不合格的民事行为规定为两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因这两类民事行为而订立的合同都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非属于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行为无效”。
    由此可见,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便可以生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可以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所谓同意,即事先允许,由于同意的行为是一种辅助的法律行为,这样,法定代理人实施同意行为,必须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相对人明确作出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的或其他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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