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A你好,请再问一下:丙方请了一位临时工,下班后在去冲的路上从二楼坠到一楼当场死亡,其关系:甲方(建设单位)将工程承包给乙方,乙方又将工程转包给丙方、(但甲乙方提供给施工方的住宿就是二楼,但二楼有8个大坑,无任何警示牌及挡栏物),请问现甲/乙/丙应该分别各占%分比列。求支招,发表你个人看法就可以了(供参考)非常感谢您。丙方请了一位临时工,将工程承包给乙方,乙方又将工程转包给丙方、请问现甲/乙/丙应该分别各占%分比列。

合同纠纷 2019-05-29 22: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包工程项目有三个方案:
    1、临时找一个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挂靠,施工单位一般很愿意,你在帮他们找业务。谈好佣金,用它的资质去投标,你自己当项目经理,你不就成了自己干嘛;
    2、长久之计,如果你有实力组建公司,招收具有各类证书的人才,想建设部申请施工资质。
    3、把压力转嫁给以获得施工合同的建筑企业,想办法分包或转包他们的工程量,这也是自己干了。不过现在国家反对层层转包和分包。
  • 施工员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雇主需要补足差额部分。
  • 首先要确定是否是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如在去往他处则不算,其次要确定双方责任划分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中,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而这条规定中提到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两条规定表明,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认定事故责任,在法定条件具备、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事故责任,而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可以不再进行证明。这就确立了行政推定。根据你的叙述,一般情况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亡的,在人社局(原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结束后进行工亡赔偿,只不过赔偿时需要第三方责任人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通辽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