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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2019-06-25 11: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 1、是否应该支付利息和如何支付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在有约定而且约定的合理,那么就要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要看是否到了还款期限,如果到了还款日期,那么就要支付利息了,时间从还款期或从立案日开始;
    3、利息的标准同期银行流动利率一般指的是贷款利率,是多少要看对方的诉讼请求是如何计算的,银行方面根据时期不同也作相应的调整;
    4、什么时间不清,利息怎么计算最终是按法院的判决来执行,所以现在首要的任务是争取得到一个理想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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