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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洛阳市这边的,有私人开发商过来征收我们家开垦的地,补偿非常不合理,我们家的情况比较特别,之前前面这块地是我们家的老宅,所以我爸我妈几年辛苦给垫起来的,后来旧宅基证换新的,把我家的地给划分出去了,但这些年我们家一直在种植,开发商说协商不了就强行占地,村委也说地是公家的,到时可以强占,开发商说来开发经上面批准的,请问它们这样强行占地合法吗?我们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吗?后来旧宅基证换新的,请问它们这样强行占地合法吗?我们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吗?

房产纠纷 2019-06-26 11: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所谓政府强制征用(土地),是指在大多数省份,土地“农转非”主要通过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方式来实现。即集体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一律只能通过政府征用。
      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
    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
    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补偿直接给农民等做出明确规定。
    国土部把这一系列新措施,形容为农民保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
      国土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更加强调的是对农民利益的切实保护。首先,征地之前,有关征地的重要信息必须由政府告知农民,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述权将会得到充分的尊重。
      在征地之前有一个告知的、确认的和听证的程序。“告知就是告诉你这块地我将来用于征了干什么,在什么位置,有多大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还有社保的情况,都应该让被征地的人知道的。
    通知明确地强调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村主和农户,不能落下一户。”
      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政府不能强行征地。“对于群众有意见的、有疑义的、要申请听证的,事先沟通资源管理部门,就应该组织听证。
    对于农民起诉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给予解决。不同意的是肯定不能实施征地。”
      如果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因征地受到侵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国土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拨打国土部的法律热线12336
  • 一般违约都是双倍定金,并赔偿损失,但是这个损失额度不定,有高有低,主要还是看判决或者私下协商。
    依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
      合同中一般都有规定,开发商应于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还楼价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 当然置业者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只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对此置业者有选择权。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没有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置业者则不能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只能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得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置业者有权退房。
      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主要表现是室内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材质、规格、布局、结构等,若经修复能够符合约定的,置业者不能退房,如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符合规定,则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还楼价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其他损失。
  •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二)年产值的计算: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议价分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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