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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通过中介找到一个房子想要租,房租2600/月, 押二付一, 因为房东不能立即过来签约, 中介让我通过微信交“订金” 1000元, 我在微信问他这1000是否”订金“, 他说是, 然后我就转了1000给他。??期间没有任何订金合约。 当天因为特殊原因我不租了, 当天晚上我告诉中介并要求退还1000订金。 中介说不能退, 说已经把1000给房东了, 并在微信给我发了一个之前没有见过的”定金“ 收据”。??现在房东不肯退, 中介不负责,请问我可以上诉中介要求退还订金吗?是否”订金“,中介说不能退,中介不负责,请问我可以上诉中介要求退还订金吗?

房产纠纷 2019-07-01 18: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先明确,之前签订的定金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或者因一方违约而解除还是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已经解除,则没有影响。如果还在履行过程中,加快速度过户。如果已经履行完毕,签订了正式合同,涉及到一房二卖,先过户的,取得所有权,未取得所有权的,只能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 中介费是居间介绍的费用,只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者开始用工一般不予退回,当然如果双方的居间合同里约定可以退还的,那么按合同处理。所谓的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一般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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