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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是房东,请问合同约定每月3号之前要把当月租金激清,不激清有权收回铺面。因租客现在要转让铺面,重新签合同更名收取租客适当的入场费谈不拢而派人来搞事。我电话跟他说3号之前不交租金合同终止。而就在3号那天租客叫我到铺面收租金,当场还谈了关于铺面转让入场费的事,谈不拢,让他交10月的租金,他说这里15000元(放在桌上),包括转让的入场费在内,我们不答应,因为转让入场费我要收12000元。当月租金及水电都要8300左右了。你租金要就拿,因为放桌上15000元,我们不敢拿其中该交的租金,怕他到时污蔑我。之前一直都是转账过来的,让他说转账过来,至今租金没转账,是否租客违反合同?能否收回铺面?请问合同约定每月3号之前要把当月租金激清,是否租客违反合同?能否收回铺面?

综合法律 2019-05-19 06: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东未到期收回房子的话,你可以主张赔偿损失,除了约定的赔偿外,还可以主张退还押金、因装修产生的费用、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双方无特别约定,出租方不得自行收回租赁物。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收取违约金。这里指的是年租金。
  • 如果已与房东有租房合同,承租人的拆迁补偿,租客应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但要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搬出之后同拆迁人及房东协商相关的补偿事宜。
    二、 如果确实因为承租的房屋拆迁导致房屋不能正常租赁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装修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偿,或者直接要求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等损失。
  • 递增:按上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增加:按第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知足吧,一般很多都不会写百分比的,就是随行就市。感觉甲方很人道的。
    谁起草的合同谁有利,永远遵循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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