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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儿子在2012年6月18日被山上掉下的一块小石头砸伤,当时拍片子说是颅骨凹进去一公分,可能要做手术,当时包扎了一下,孩子没有严重的反映,第二天转到x,医生说住院消炎一个星期后做颅骨修补术,孩子住院消炎的一个星期里,都好好的,像好人一样的,能玩能吃了,我们不准备做手术,可医生说,那个颅骨会压迫到神经,小时候不做等大了也会做的,那我们就同意了做手术,医生说是一个小手术,没当一会事,手术中发生了意外,颅脑大血管破裂,没备血,让家长自己去取血库中拿血,化验的标本也没留下,这一来一去的30多分钟过去了,孩子从手术室中出来就变成植物人了,我们在北京各大医院看了四年,现在还在西安。划去了很多的钱,到现在孩子说不了话,吃不了东西,站不了,走不了,说不了话,大小便失禁,身边根本离不了人康复现在六年了,我们一直在治疗,当时和医院达成协议,让孩子看到康复为止,现在医院不给治疗费了,我们该怎么办?当时和医院达成协议,让孩子看到康复为止,现在医院不给治疗费了,我们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9-06-10 18: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在医疗事故中,如果造成患者变成植物人的,一般认为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 消费者购物前维权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维权各项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购买前了解商品属性。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
      
    3、保存购买凭证。购买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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