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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11月从二手房东廖某手里租到店面一间,合同期为两年半,到2018年3月为截止日期,廖某在这之前从房主手里租到的这家店面,合同期为五年,中途因经营不善,生意不好,故将此门面隔成两个店面,分别租给我和另外一人,现在,合同期未满,廖某说因他之前是从上一家租户手里转让来的,出了10万转让费,加上后面的装修费2万左右,所以现在他希望我们能出12万将房子转下来,我们打电话给房主,房主说,合同上已经写明,合同期间,不得转让或转租,说廖某已经违约,因二人未谈妥,因此,房主想将店面收回,廖某便写了一份起诉状,告房主不履行合同约定,并提出要撤销与房主签订的合同,我们的房租是半年一交,这个月又正是我们交房租的时间,廖某催我们交房租,说若不交就把店面东西搬出便收回店面,我们希望等房主与廖某的纠纷解决后,再确定要将房租交给谁,我们现在是应该交还是不交房租,应该交给房主还是廖某,或者等法院出结果后再交呢告房主不履行合同约定,还是不交房租,或者等法院出结果后再交呢

合同纠纷 2019-06-15 14:5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租赁方如果未按时交纳房租,房屋主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收回房子,获赔违约金,向租赁房加收滞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半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5.私自将房屋转租于他人的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
    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该法第24条第
    (四)项也同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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