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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机关内退后被朋友请到工厂做接待工作,期间该工厂老板开了个理财公司,老板对我说要集资钱建厂子,当时老板确实有厂子和沙场,本人信以为真,将自己的钱前后加起来有160万投入其中,每月2分的利息。并且有认识我的亲朋好友慕名而来,也将钱投入其中,本人从未打电话叫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宣传理财公司。后来这些人又叫上了自己的亲朋好友来存钱(自发的不是通过本人)。现在金额大约有1000万左右(本息一起算,有些人息滚息,滚到了今天的数额,本金大概700万左右)。在别人办理存钱的时候也没有给任何人保证或者给别人签字。开始所有人都是2分利息,本人没有获得任何好处。去年年底左右老板将存户的月息降至1.5分/月,将0.5的好处点返给我本人。现在老板盲目投资外加付息,还有部分被挥霍掉,已经无力偿还这些本金,并且资不抵债。我本人对经营状况并不知情,也没有提出自己的一分钱,全部的家当都在理财公司里。有部分亲戚(本息一起500万左右)承诺不会去报案,并愿意放弃自己的债权。这种情况如果立案我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最好的结果是什么?有没有回旋余地不被追究司法责任?最次能不能缓刑?本人身体不太好,腿有疾病行动不便已经无力偿还这些本金,我本人对经营状况并不知情,这种情况如果立案我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能不能缓刑?

刑事辩护 2019-06-10 16: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这是因为,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且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则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计算。这是由贷款人对借款人担负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义务所决定的。
  • 借款合同到期后,除偿还本金,利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偿还相应的利息,法律保护的年利率最高为24%。最高法划定了年利率24%与年率36%这两条线,分不同情况处理支付利息问题。
    1、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率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超过年利率24%不到36%的利率
    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3、超过年利率36%的利率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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