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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下,签合同时的公司名称是六安市开头,现在营业执照名称变成淮南市开头,当时签合同时有违约条款:(一、 协议终止条件:(一)协议期满。(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及其附属协议,但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乙方:1、协议履行期内由于乙方原因(包含营业执照到期)造成特约维修中心各项业务不能正常开展的。2、协议履行期内乙方发生严重违约行为的。3、特约维修中心满意度回访中连续三个月不满意度>20%,经限期整改,期满甲方验收仍未达标或考核不合格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与其它同类网络运营商有实质性合作行为的。5、因乙方其它原因导致协议的继续履行会给甲方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由于上述原因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失)。(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乙双方均可提出解除本协议及其附属协议,并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甲方在经营上进行政策性调整,使得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2、乙方经营范围、经营性质发生根本性调整、变更,或停业、倒闭、转让等,致使本合作协议无法履行的。3、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四)除上述(一)、(二)、(三)项所述原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单方面擅自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失)。),现在还要给违约金吗?使得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现在还要给违约金吗?

合同纠纷 2019-05-27 18: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 如果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先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如果还不行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职工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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