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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全国各级领导,你们好,本人十堰市公民,2016年在湖北十堰交通银行柳林支行受理点现场办理分别存款定期10万元3年,20万元5年,一共30万元整,银行当时办理说存的定期中途不能取出,保证定期账户绝对安全,没有告知我定期账户相关风险,在2018年4月19日,本人在店里做生意并未到该行(十堰交通银行柳林支行)办理贷款质押手续,在2018年4月19日下午15:01莫名其妙的被质押贷款出108000元,15:03分质押贷款45000元,在收到消息以后,银行并未通知我本人,没有任何手续,没有任何电话通知,就把定期存款质押贷款出来,并且转入其他人账户(非本人),当时也报警了。警察只是做了笔录,找了银行负责人,银行推来推去,不予处理。我母亲辛苦攒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就是觉得银行安全,才把钱存到银行,为什么存的定期账户怎么还可以贷款,难道本人不需要出面,不需要签字,不需要到场,不需要签订任何协议,就把钱贷款出来,现在钱没了。银行就推卸责任。那我们怎么办!请求全国相关领导为我们老百姓做主。我母亲辛苦攒了一辈子血汗钱,省吃俭用,最相信银行,就是担心风险选择的是定期存款,期限未到,存的钱莫名其妙被他人质押贷款出来,而且转入其他人账户,银行有没有责任?我们到现场办理存款定期业务,业务经理办理业务没有告知我们风险,也没有告知定期账户还能做质押贷款,现在被外人质押出来,银行也没有给业主通知,就把定期存款质押贷款出来,还可以贷款,不需要签字,也没有告知定期账户还能做质押贷款

银行 2019-05-31 06: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房屋尚有房贷没有还清,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贷由其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继续还贷,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后,该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在双方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协商处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继续还贷,给另一方首付部分和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的增值一半的补偿。
  • 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 根据《担保法》规定: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它的条款约定绝对离不开保证第三人的追偿权这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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