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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中铁物流)将我们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严重损坏,货物是一台设备,价值十几万,当时我们有保价,并且当时为了这台设备已经打了木箱包装的,还在木箱上备注了要轻拿轻放等字样,以为不会有什么问题,所以当时只顺便的保价1万元。但是没想到结果让我们大失所望!一是货物没有及时发货,说好三天能到,所以我们就提前安排调试人员去了客户那里,但是货物没有到,我们就打电话问物流公司,他们竟然是接货后的第三天才发货,第10天才到客户那里。在此期间我们一直在跟踪货物,但是无论是打电话还是在网上查询都查不到信息,问他们的业务员、客服、总部的工作人员给我们的说法一个人一个说法,一下子说明天到,一下子说才刚发货、一下子三天后才能到货。并且运到到客户那里时木箱和货物已经严重损坏,还丢了一个重要部件。损失了好几万,物流公司说要我们的销售合同給我们赔,我们给他看了,后来物流公司要我们货物的发票才能赔偿,但是我们当时生产这台设备的时候购买零部件有些有发票有些又没有发票或着只有收据,如果他们只按我们有发票的数额赔偿赔不了多少钱,我们现在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因为物流公司的延期发货和货物的损坏导致我们已经违反了与客户的合同,信誉上大大受损!原以为中铁物流是个国企应该信得过,没想到啊!哎,不仅没能及时交货,并且这台设备我们又得从客户那里运回来重新做好。单运回的运费就是1700多,我想问下律师,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啊?物流公司(中铁物流)还是在网上查询都查不到信息,如果他们只按我们有发票的数额赔偿赔不了多少钱

消费者维权 2019-06-20 10: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您可以提存货物,视为合同履行。也可以留置货物担保债权履行,但是合同约定不的柳枝的除外。

  • 1、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只要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物流公司都应对货物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有关赔偿数额,如果你们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金额赔偿(该约定金额即为运单上的保价金额),如果没有约定的,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但您需要对托运货物的具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 根据《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2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点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客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照运输合同纠纷起诉物流公司,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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