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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长 ,是这样的

“梁世勇”这个名字是父母给取的。同学、朋友和同事把我与“良辰美景”联系在一起。于是“良晨”这个名字在同学、朋友和同事当中形成了,也就叫开了。而我,觉得这名字感觉还行,也就没和他们争辩,算是默许吧。后来大家建议,把“梁世勇”改成“良晨”算了,这样才合乎民意。经过思考并争得父母同意后,于2007年底,到市公证处办理更名公证,并领取更名公证书,再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了更名,并照了二代身份证。就这样,“良晨”这个名字我就正式启用了,在之后的生活和工作中都是使用“良晨”这个名字,沿用至今。

年前,一次办事的过程中,要通过公安网查本人的户籍,发现公安网上本人的名字被修改了,名字不是“良晨”,而是“梁晨”。就这样问题来了,这次事情的办理无法进行就此终止。

问题就这样出现了,本人在生活现实中用的是“良晨”这个名字,而在公安网上却是“梁晨”,势必会对本人的生活和工作导致诸多不便。于是找了当地派出所,请求派出所在公安网上把“梁晨”更改为“良晨”,派出所给出的答复是:在最近的一次人口普查时修改的,理由为“子女不能有第三方姓”,不给更改。

我想咨询的是:

1.我更改姓名时,是由公证处公证的并已经在派出所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并且由派出所在户口簿上进行了更名,为什么派出所要把我的名字在公安网上由“良晨”改为“梁晨”?

2.现实生活中我的名字是“良晨”,而在公安网上我的名字是“梁晨”,这样就会对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很多的麻烦。请问如果再次请求派出所在公安网上把“梁晨”更改为“良晨”的话,如果派出所还是不给更改,那该怎么办了?

3. 如果派出所还是不给更改,不知道可不可以通过仲裁的途径来处理此事呢?我能胜吗?谢谢也就叫开了。不给更改。请问如果再次请求派出所在公安网上把“梁晨”更改为“良晨”的话,还是不给更改

离婚 2019-06-19 09: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决定、变更、使用的权利,但是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决定和变更自己的姓名?这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能力,因此其姓名权应当由监护人行使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自己行使。
      二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问题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由此可知:现行法律在这一问题上会考虑子女的意见。孩子的意见并非决定性意见,因为不仅孩子的意见很难说不受到与其共同生活原父母一方的影响,而且法官的判决最终要根据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考虑,孩子的意见仅是法官作出决断的一项参考。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异后,孩子姓名的变更只要产生纠纷,必然影响到孩子与父母另一方的亲情,影响抚育费用的支出。  解决纠纷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当所维护的权益发生冲突时,首先维护的应是物质上的权利,其次才是精神利益、人格权益。
    本案中,恢复孩子的原本姓名,更有利于孩子的物质利益,对其精神利益并无实质损害,因此父母离异后,为了使未成人顺利健康成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
  • 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公证:一般当天公证,当天就会出公证书。
    办理房产抵押公证需要申请材料如下:
    抵押权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抵押权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抵押权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抵押权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其依附的主合同文本;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抵押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抵押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抵押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抵押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抵押登记证明、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抵押物价值的评估证明;抵押人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
    5、抵押物为共有的应有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 房产转让公证所需要的材料
      房产转让公证需要什么材料,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转让合同,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如下:
      
    (一)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二)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三)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四)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五)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六)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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