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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2013年10月8日,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由A公司承建某项目的土建工程、内外装饰工程、幕墙工程、安装工程、室外园林绿化工程以及本工程的所有其他配套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B公司和C公司分别系该项目一区和二区的开发企业,为合同甲方,A公司为合同乙方。 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三条约定:1.为保证合同工程质量、工期等,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6000万元。合同签订后15天内,履约保证金未划拨到甲方指定账户,所签订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也无需书面签订合同解除合同,所签合同自动失效;2.履约保证金免利息,分五次返还,分别为……;3.乙方将履约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3个月(甲方书面确认收到该款项)内未能进场开工,从第4个月起甲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给乙方,直至乙方进场开工为止。 合同签订后,鉴于该项目一直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原因,A公司只于2013年12月前陆续向甲方共计转账支付了履约保证金4000万元。后因该项目始终未开工,A公司开始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4000万元,但甲方均称无资金退还。 经多次沟通协商,2015年2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2.B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16日前、2015年6月30日前、2015年8月30日前退还A公司10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3.如逾期支付则自逾期支付之日开始,按照逾期金额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并按2万元/天计付违约金;4.如B公司有任何一期还款存在逾期情况,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一次性全额支付所有应付款。 协议签订后,B公司只于2015年2月16日退还了第一期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剩余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一直未退还。A公司多次向B公司发函催收未果,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A公司于2015年7合同签订后15天内,双方也无需书面签订合同解除合同,2.履约保证金免利息,合同签订后

合同纠纷 2019-06-14 1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迫切需要的商账追收情形:
      
    1、 账龄超过90天以上的应收账款;
      
    2、 企业通过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
      
    3、 想收回现款,又不想破坏客户关系,维持正常交易的应收账款;
      
    4、 因各种纠纷得不到解决,长期僵持的应收账款;
      
    5、 因证据瑕疵,有诉讼风险的问题账款;
      
    6、 因债务人逃避债务,在胜诉后难以执行的应收账款。
  • 逾期利息是指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逾期利息和逾期贷款息息相关,关系到用户的信用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计算:逾期罚息=逾期本金*罚息率*逾期天数。
    决定逾期罚息多少的有三个决定因素,一个是逾期本金、一个是罚息率,还有一个则是逾期天数,逾期本金和逾期天数越大,逾期罚息也就越多,而罚息率每家机构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一般在现有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不符合贷款用途的可加收至50%-100%)。
  • 将应收账款按照欠款的时间长短分为ABC三类,A是欠款时间最短的(如最近2个月内的或者信用期内的),C是最长的(如超过3年的)。
    重点是对C类的催收,方法有发函催收、本单位人员催收,委托律师事务所催收
    随时了解该类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存在倒闭风险等。
    B类的催收,可以通过委婉提醒的方式进行。
    A类的一般可以暂缓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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