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14年6月9日下午,我老婆与对方打架,对方先抢夺我老婆手中的木锨,我老婆转身抓她的草帽引起厮打,对方抢夺我老婆的金项链时将我老婆脖子抓伤,同时把我老婆按倒在地。当时均不构成轻伤。后我老婆金项链丢失报警,警察折返现场,当时派出所保安一直在场,但派出所民警做笔录时说村民证明我老婆和我嫂子两个人对方。???2014年6月11日派出所以打架为由将我老婆和我嫂子行政拘留5天。当时派出所告诉我老婆,说派出所两次询问对方是否同意调解,对方说不在乎医药费,就是要拘留我老婆。对方当时没有住院,在6月9日晚上才去医院检查,现在对方起诉我老婆,要求我老婆赔偿对方医药费。??事情经过是:我1994年分地时,分得两口人大田承包地,96年秋季收完,小麦播种后离开村子,2013年五一期间回村去查询这两口人耕地,当时生产组没有组长,被告找到村委书记,村委书记说先到生产队找。???后来了解到,97年生产组将这两口人承包地安排给对方耕种,对方2001年把生产组安排给其耕种的这两份地也交回生产组。期间村干部安排给我哥耕种,我哥因摔伤腿没耕种,后来村干部与其他和我地临边的家耕种,这三家一直耕种到2013年。2013年五一节,我们找到耕种的三户人家,这三户人家答应收完麦子就把地让给我,我们也没提任何要求就答应了。到5月底麦收后对方突然说这两份地是生产队分给他们的。???为此,我们到镇政府的财政、经管办等部门要求承包地确权,因为我们村没发土地承包证书,所以经管办推到村委、村委让我们往上找,找来找去,还是不给解决。到乡政府经管办要求土地确权时,经管办要求被告拿出分地老底根,被告到张宋村查找底根时,经手村干部都说没有底根。???2013年7月到10月间,我们多次找村委调解,均未彻底解决。对方在2013年夏季在我的承包地上强中玉米。村委不坚持原则,不作为,不愿得罪对方,久拖不解决,2013年对方又在我之前在我的承包地上种麦。今年春天我种花生时对方报警说我耕她青苗,她在我麦地打药时我报警。后经双沟派出所委托法庭的人员到县农工办咨询,确认该承包地属30年不变,属于当时分地人所有,双方也在调解书上签字了,但村委书记推托不签字,致使调解中断。派出所调解第二天,被告找镇政府经管站土地确权部门,经管站工作人员说事情还要村委出面调解。并且当时经管站说,地亩补贴在你户头上,地你耕种了就不要在争议了,我们听从经管站的劝说,就没再做深究。??2014年6月9日对方以麦子她也种了为由,要强行收小麦,我老婆下午一点多报警,当天下午转到村北时,发生对方抢夺木锨、项链事件。所有小麦被村委收割拉走。6月11日下午,时隔两天,派出所让我老婆和我嫂子去派出所一趟,当天把她俩送去拘留。??2014年6月12日,我再去镇政府经管站要求确权,经管站仍然要求我找分地底根,并且告诉我,还得村委出面给解决。我在查找无果的情况下,让当时组长、分地临边村民、村书记签字证明94年分地时我的分地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0、1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5、9条;第14、15、20、26、27条。《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10、14、15条。1994年8月2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徐州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暂行办法》第7、8条以及徐州农村工作办公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法律政策问答等一系列文件都说明农民耕地承包经营权为30年不变。请问这次打架把我老婆和我嫂子拘留,那对方要不要被拘留?对方属不属于强占我的地?对方要我赔偿医药费有没有理由?我也咨询了,关于就对方抢夺我老婆项链起诉的事,但律师说要有证据,我老婆能不能就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起诉对方?谢谢回答还是不给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5、能不能就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起诉对方?

合同纠纷 2019-06-05 12: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方恶意诋毁,侵犯名誉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如可以请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其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损害赔偿最为重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对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的名誉利益损失的重要救济措施,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可以使受害人所受名誉利益损害得到全部恢复或部分恢复。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害赔偿。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此种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侵害名誉权也会影响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包括受害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两部分。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 医疗事故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第11款有关精神抚慰金的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具体执行和计算是还需要根据疾病病情、医院责任程度等来考虑。没有具体明确的包括赔偿支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平均生活费是否随年度变化而变化等等因素。需要在具体事例中由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确认。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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